文/李俊慧
说“共享单车第一股”永安行(全称:常州永安公共自行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替整个单车租赁行业“堵枪眼”一点都不为过。
在永安行筹备上市过程中,不仅卷入与“无固定取还点的自行车租赁运营系统及其方法”专利持有人顾泰来的专利诉讼纠葛,此外,它还与另外一家公司在固定桩位自行车租赁打了一场持续两年的专利诉讼。
2017年6月20日,就江苏宏溥科技有限公司诉永安行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至此,永安行在公共自行车租赁领域的专利风险或隐患被彻底清除,2017年7月28日,永安行发布公告重启ipo发行,并于2017年8月17日正式上市交易。
涉案专利:一项与非机动车停/取/租/还车管理系统相关的专利
在江苏宏溥科技有限公司诉永安行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涉案专利是一项名为“非机动车停/取/租/还车管理系统及其控制与识别方法”的发明专利,由谢瑞初于2007年11月29日提交申请,2012年3月28日获得授权。
从申请时间来看,该专利申请之时“共享单车第一股”永安行尚未成立,由此可见,该专利在公共自行车租赁系统领域的前瞻性地位。
涉案专利提供了一种非机动车停/取/租/还车管理系统及其控制与识别方法。管理系统有固定于车辆上的车辆编码信息存储装置、读取并传送车辆和车位信息的通信监测与控制单元、接收车辆和车位信息,并向通信监测与控制单元发送指令以及对停/取/租/还车进行管理的终端管理控制单元,还设置有由停车/租车会员自身携带的停车/租车会员便携式信息储存装置。
从技术原理来看,这个方案的设想还是比较超前的。不过,也正是由于申请时间过早,很多技术方案以及专利撰写等维度,可能都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为后续的专利纠纷败诉留下了隐患。
专利对战:曾在两地被诉,永安行宣告专利无效的尝试失败
2014年底,涉案专利持有人谢瑞初将该专利独占许可给江苏宏溥科技有限公司使用,许可期限为2014年12月8日至2019年12月7日,该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于2015年3月17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
2015年下半年,江苏宏溥科技有限公司先将永安行诉至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后于2015年11月11日撤回起诉。
2016年1月11日,江苏宏溥科技有限公司又将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请求法院:1)判令永安行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犯其发明专利权产品的行为;2)判令永安行赔偿经济损失及因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合计12.4万元。
2015年10月13日,永安行就涉案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发起无效宣告请求。
2016年4月1日,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查作出决定“维持发明专利有效”。至此,诉讼的压力已经全部转移至永安行身上。
值得注意的是,2015年6月18日,永安行曾向证监会报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这与2017年专利持有人顾泰来诉永安行有异曲同工之妙,发起诉讼的节点都刚好在永安行每次筹备ipo的期间。
排除隐患:一审、二审均胜诉,永安行上市专利地雷全面排除
2016年10月12日,就江苏宏溥科技有限公司诉永安行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过审理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江苏宏溥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因不服一审判决,江苏宏溥科技有限公司提起上诉,2017年6月20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诉讼过程中,不论是一审抑或二审,造成江苏宏溥科技有限公司最终败诉的原因有很多,一方面,永安行的公共自行车系统确实与该专利的技术方案有不同之处,另一方面,由于该专利在撰写或权利要求中的表述存在不当之处,也影响了案件的最终认定。
比如,就涉案专利是否需要同时具备“停/取”与“租/还”两种功能,一审、二审均判定需要同时具备“停/取”和“租/还”功能,由于永安行的公共自行车仅具备“租/还”功能,因此,其技术方案不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事实上,按照专利人的本意,恐怕是希望不论在停取系统抑或租系统,都想实现该专利布局,但由于专利撰写或表述的问题,产生了较多歧义,使得其本意未能在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准确表达,进而影响了侵权与否的认定。
由此可见,较早布局专利固然是好事,但是,在申请专利时,在确定权利要求范围时确实需要字斟句酌,避免因表述不当影响自身的专利价值。
不论是对于初创企业,抑或是大中型企业,这样的教训都是需要深刻汲取的。
而永安行之所以成为共享单车行业专利诉讼中“堵枪眼”最多的企业之一,究其根源在于其一直在筹划ipo,成为行业“出头鸟”了。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李俊慧,长期关注互联网、知识产权及电子商务等相关政策、法律及监管问题。邮箱:lijunhui0602#163.com,微信号:lijunhui0602,微信公号:lijunhui0507)
声明:本文由入驻搜狐号的作者撰写,除搜狐官方账号外,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搜狐立场。